管理人。本院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的情形,决定对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浙江瑞索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前,向浙江瑞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中街385号二楼;邮政编码:313100;联系电话/)。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瑞索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浙江瑞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第二十号法庭(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9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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